【學子嚐法.其一】淺談刑事紀錄證明(上)

 

 

每年臨屆畢業時,學子們總是為着前程四出奔走,也只為了一份優越的工作。在這過程中,少不免需提交許多個人資料,而當中包括我們常提及的 “行為紙”。事實上 “行為紙” 只是一般口語化的稱呼,其法律上稱為 “刑事紀錄證明”。

  刑事紀錄,是通過收集、整理、保存有權限的司法部門對某個個人的刑事違法、犯罪行爲的判決,以達到對其刑事身份進行識別的目的,刑事記錄就是一個人犯了罪,法律規定將其判決/罪/刑登錄在他的資料庫中。

  有鑒於刑事記錄有很多的用途,較常見的是求職時應僱方要求提供,又或是刑事檢察機關、法院和警察等在查案時也能獲得、以及社會的一些救濟部門,如社工亦會有此需求。一般而言,人一旦有了案底,即使只是觸犯了些受道德譴責的小罪,便可能會受很多人的歧視,成為社會上被排外的一群。因此,我們從小開始,身邊的人也許告訴我們,有案底是終生的,那麼這是真的嗎?

  事實上,刑事政策的理念並不是要“趕盡殺絕”,犯罪記錄在澳門的現行制度是不會永久的,於若干年後是會消去的,該記錄保留的年期長短則視乎判罪的嚴重程度,判罪的嚴重程度則反映在判刑的年期,如徒刑則是被判處多少年等。

  根據第27/96/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允許刑罰或保安處分在經過指定期間後得以消滅,因為考慮到刑事處罰的目的是對於犯罪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預防。刑事記錄註銷後就能恢復其一切的權利,有些工作是有案底不能做的,例如是賭場中介人、公務員等,在刑事記錄消除後就能恢復權利,並能從事這些職業。

  因此,這些紀錄並非無限期地存在的,過了一段時間後,當被判刑人不再對社會構成威脅時,以前所作出的不法行為或犯罪就應爲社會所遺忘,亦不應因某一個人曾經的犯罪終生記錄在案,必須盡可能讓有條件、悔過自新的人有機會重新融入社會,這正是立法者的原意。故此,重返社會、開始新的生活,是每一個被判刑人的願望,故應在法定限度內透過恢復權利這一制度將有關的刑事紀錄予以註銷。

  恢復權利制度分兩種:法律上之恢復權利及司法恢復權利。

1.法律上之恢復權利:依照該法令的第24條,是指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將獲恢復權利:一、如果罪犯被判五年以上刑罰或保安處分,在該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十年;二、其他情況下,在刑罰或保安處執行完後五年;三、如屬判輕微違反,服刑後經過一年。若具備上述任一情況,且在該期間內沒被再次判罪,身份證明局均依法主動予以註銷,不需刑事紀錄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因此,在法律上恢復權利後,有關的犯罪紀錄將被確定性註銷,不再是其刑事紀錄的組成部份,且具有不可逆轉性,任何司法部門都不可以作出決定,恢復已被確定性註銷了的刑事紀錄,即在將來申請或要求的目的爲何都不會成爲犯罪紀錄的正式組成部份,若在恢復權利後重新犯罪,在新的審判程序中將被視爲初犯。

2.司法恢復權利:“司法恢復權利”要由法院決定確立,並非依法自動生效。與前者不同,它可以針對部分的犯罪紀錄進行註銷,並不是註銷全部的犯罪紀錄;此外,司法恢復權利僅是在私人或行政用途時不予記載,若申請用途涉及刑事預審或刑事訴訟等,則仍會顯示相關的犯罪紀錄,這亦是將刑事紀錄用途作分類的原因之一。再者,若當事人再被判任一故意犯罪時,其司法恢復權利的決定即自動失效,檢察院也可透過其他理由要求取消該決定,故此,司法恢復權利並不具有確定性,僅在特定的申請用途的證明書中不予以顯示。

  原則上,向法院申請司法恢復權利需滿足兩個條件:其一,在服刑後一段時間內,當事人的行爲良好,足以證明其可以重新融入社會,改過自新;其二,當事人可以證明已對其犯罪行爲給社會或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作了賠償或者由於某種客觀原因無法履行該賠償責任。除此之外,亦可提交其他對人格保證方面等文件(例如:熱心社會公益或義工嘉許狀等),該等文件將會構成法院的考慮因素。

  下一節我們將介紹未成年人的刑事紀錄系統外,亦會根據澳門現行判例,帶大家認識刑事紀錄在不同層面的影響,故此,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