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二十七】從法律角度看青少年援交(十四歲或以下的情況)

近年來,“援交”一詞時有出現,字面意思是指“援助交際”,本來只是與陌生人聊天、行街、睇戲、食飯,但是有的甚至涉及性交易。

在鄰埠,援交似乎是犯罪行為。那麼,在本澳進行援交,是否合法?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一名女子與陌生男子人聊天、行街、睇戲、食飯等不涉及性活動,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但是,在人際關係緊密的澳門街頭,可能會遭到熟人揭露出去因而承受輿論壓力。

其次,倘若涉及性行為,則由於性行為對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都有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因此,為著保障未成年人,法律劃分了多個年齡層級,年紀愈輕,保障力度就愈大:

一、14歲以下,這個年齡層的兒童,由於年紀尚輕,沒有足夠能力判斷性行為的意義及影響,因此成年人(準確而言包括年滿十六歲者)與不足14歲者進行性行為,哪怕兒童出於自願或甚是主動挑引,成年人也不應與其發生性行為,否則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刑罰為十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