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二十一】於公共停車場棄置“水浸車”的代價

 

在天鴿風災過後,一直都有水浸車停泊於公共停車場,因車輛已壞掉,車主既不可能駛走,也不願找拖車公司處理。那麼,問題怎樣解決呢?

 

眾所周知,公共停車場開放給所有的車輛使用,為著確保停車場有一定的可用車位以及增加車輛的流動性,避免出現“僵屍車”的情況,法律規定公共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期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當然,出於歷史的原因,本澳部份的公共停車場仍保留月票制收費,既可以是留用位的月票制、也可以是非留用位的月票制,而該等車輛可停泊於對應的公共停車超過八日,可停泊的期間依月票的有效期而定。然而,為著平等享用公共停車場的目的,政府採用「只退不補」的政策以逐步淘汰月票制收費。

 

倘若車輛泊車的期間超過法定上限,基於避免私人霸佔公共資源,則管理公司可以要求治安警察局鎖車,使到公共資源得到平等及合理的分配。

 

然而,對於本文探討的水浸車,很多時車主已拋棄該部車輛,故即使鎖車,車主很可能會不顧不理,可以說鎖車對於該類車主已變得不痛不癢、毫無作用。

 

對於這種鎖車後也不願移走車輛,法律賦權予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公司治安警察局協助下移走相關車輛,而相關的車主除了須繳交應付的泊車費、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外,還要繳交150元罰款。

 

我們以大多數的公共停車場的普遍收費為例,日間收費6元、夜間收費3元。如果水浸車的車主在泊車8日後,仍不移走屬其所有的輕型汽車,那麼假設管理公司於超時泊車30日後,要求治安警察局協助拖走該部車輛,則費用如下:

–  泊車費用 :  (6*12 + 3*12) * 38 = 澳門幣4104元;

–  拖車費:澳門幣1500元;

–  存放費:每24小時澳門幣100元,不足24小時也收取100元 (總數見下文)。

很明顯,上述的費用由該車輛的車主支付,此外,車主還會被科罰款150元。

   在車輛被拖走後,車主可以在接獲通知起計90天內透過繳納上述提到的費用及罰款以取回車輛,如果車主在90日內仍不取走車輛,則會視為棄置,並且以先占方式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當然不妨礙車主以明示方式自願放棄車輛,則該車輛就會立刻視為棄置,並由特區取得車輛。

 

   就上述的例子,如果車主有意棄車,又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則只能在接獲通知起計90天內不取走車輛,才視為棄置車輛。我們假設車主於存放日起計2日才接獲通知,那麼車主應支付92日的存放費,即是9200元。

由此可見,水浸車主不自行或聘請人員移走車輛,換來的代價是支付4104+1500+9200= 澳門幣14,804元費用及罰款。因此,找人移走車輛,做個負責任車主,總好過棄置車輛。

 

最後,值得留意的是以往營運實體都是以“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獲批公共停車場的管理權,該類合同的特點是交通事務局無須進行公開競投,只須以書面方式向三間公司咨詢價格,甚至直接批給;管理公司暫代政府收取費用,在扣除開支、服務費後,停車場的一切收入全歸政府;而停車場的維護保養由政府負責。

現時,由於這種營運模式不符合法律精神,因此交通事務局在逐步採用“經營合同”,這種合同的特徵必須經公開競投;停車場內的一切營運、管理、維護保養、硬件更新由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公司收取泊車費用、相關的收入(例如上文的拖車、存放),最後僅須向政府支付一筆“回報金”。

 

因此,明顯可見“經營合同”更為公平、公開、透明,有助引入更多有意的競爭者,而且由管理公司自負盈虧、自行負責所需的維修及保養工作,驅使管理公司更有動力經營及管理公共停車場,以優化停車場的質量及提高向廣大市民服務的素質。

本文的相關法律條文可見《35/2003號行政法規》、《第5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廉政公署於2016年11月2日公布的《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