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拍發展與居民生活 — 以隱私的角度為視點
航拍機的用途日趨廣泛,近年來在本澳的普及性亦越來越高,無論在科學研究、自身娛樂或婚禮拍攝都不乏它的應用。
本年度澳門民航局向傳媒表示,直至十一月底為止,共收到一百二十九宗拍攝的相關申請,申請數量比去年上升超過一倍,但目前表示並不考慮採用持牌登記制度予以監管。
回顧兩岸四地,除澳門有意就無人機立法外,近年來,中國和台灣政府亦正密鑼緊鼓籌備推行無人機規管法例:中國的無人機法案已於去年生效;台灣的無人機草案去年已第三次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經三讀審查後預計最快二零一七年實施。香港方面,政府也有意就無人機規管進行立法,現正研究及參考外國的無人機規管及登記制度。
有市民表示擔心航拍機的活動會影響公共秩序,但筆者認為,除此之外,居民的隱私權同樣值得關注,倘若使用航拍機穿梭大廈樓宇之間進行偷拍,則立法引入登記制度更具必要性,因此,任何一項科技成果的應用,往往隱含利與弊的雙重性,無序地發展亦同時會衍生其他問題,因此,規範其有序發展亦是重要的一環。今次先和各位講述一下使用航拍機進行偷拍在澳門刑法上可能觸犯的罪名。
對於偷拍這一行為,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保障了澳門居民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不論以航拍或其他方式的偷拍,毫無疑問對個人隱私及其一眾權益等造成嚴重侵害,故法律將該等行為定性為犯罪,並規範在《刑法典》分則第七章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中,然而,這一不法行為有可能觸犯該章節中的侵入私人生活罪或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侵入私人生活罪,被規定在《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簡單而言,是指任何人未經同意下,以特定的意圖去侵入他人的私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之隱私,而以不同方式不法地獲取或洩露有關他人隱私的相關資料。例如:一.)截取、錄音取得、記錄、使用、傳送或洩露談話內容或電話通訊;或二.)獲取、以相機攝取、拍攝、記錄或洩露他人之肖像、或屬隱私之物件或空間之圖像;例如:偷拍、使用小型飛機航空拍攝到他人在家中的活動情況等,或三.) 偷窺在私人地方之人,或竊聽其說話;然而,這裡的私人地方僅需與個人隱私具有緊密聯繫的特定範圍,不需要專屬私人擁有,僅需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予以使用(例如服裝店的更衣室)或四.) 洩露關於他人之私人生活或嚴重疾病之事實;然而,若將他人的嚴重病情(例如具感染性的病毒)告知公共部門或衛生當局則不屬於侵入私人生活罪,因為這情況同一條文第二款針對上述第四點已阻卻其不法性,故以大眾利益(公共衛生)為依歸,相關不法行為不予處罰。
按過往事例而言,澳門司法機關均有以《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侵入私人生活罪)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將類似不法行為(偷拍)入罪,表面上兩者罪成後均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實質上前者所保護的法益是私人生活的隱私權,後者保護的法益則包括聲音及肖像,兩者具有相互重疊的地方,故存在犯罪的想像競合及補充性關係。
另外,在主觀要素方面,《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在規定及處罰侵入其私人生活罪時,不僅使有關的可被處罰性取決於侵入他人私人生活的特定意圖,而且同時排除了或然故意的可被處罰性,而《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僅適用一般規則,即該不法事實儘管或然故意也符合該罪狀的構成要素。此外,在特定的情況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不法性可援引《民法典》第八十條去阻卻其不法性。
再者,儘管上述偷拍片段僅供嫌犯個人觀看,並沒有作出散播及展示第三者,這並不影響構成該罪狀的要素,以既遂論處。
最後,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偷拍行為屬半公罪,若被害人不向公共當局作出檢舉(表示追究),則不得提起刑事訴訟程序,若被害人表示追究,一經定罪,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並須繳付相關司法費及訴訟費用,還可能須向法務公庫繳納作出捐獻,在此呼籲諸位學子緊守道德觀念,培養良好的生命及學習價值觀,在採用獨特的拍攝方式時亦須倍加謹慎,反之,觸犯法律、惹禍上身。
最後,望大家知悉刑法往往僅是最後的手段去糾正這些不法行為,而個人的道德修養才可達致真正的社會正義,故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