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三】淺述盜竊與搶劫

節假日來臨,同學們與家人多藉此機會,四出遊歷學習,增廣見聞。旅遊 期間,參觀名勝古蹟和逛街購物想必然為指定動作。旅遊景點和商場的人流, 通常也是擠得水洩不通及車水馬龍。然而,這些時候正是賊人下手的好時機, 我們總會在人群中聽見“搶嘢” 和“偷嘢” 的呼救聲。其實我們常常說的“搶嘢” 和“偷嘢” 在法律上是甚麼呢?又如何定性?它們之間又有何不 同? 事實上,我們俗語所稱的 “搶嘢”和 “偷嘢”,在澳門的法律上稱為“搶劫” 和“盜竊”,兩者均規定在澳門 《刑法典》 分則的第二編,第二章的侵犯所有權罪內。當中搶劫罪按照刑法典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是指 “存有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對人施以暴力,以生命或身體完整性有迫在眉睫之危險相威脅,又或使之不能抗拒,而取去他人之動產或強迫其交付者。”而盜竊罪按照《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則是指 “存有將 他人之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取去此動產者。”

從上述條文中,我們可以知道盜竊罪和搶劫罪的數個主要分別: 1. 搶劫是透過對他人實施暴力和傷害行為等方式而獲得財物。 2. 因搶劫所使用的方式含有暴力成份,在取去財物的過程中存有強行取去的狀況,所以被搶劫的人無疑知悉有關事情的發生。 3. 盜竊則剛好相反,其方式是在被害人不知悉和不為意的情況下被取去財物。 4. 盜竊行為通常隱匿性較高、較隱蔽,因而不易於發現。

由於兩者實行的方式、過程中所產生的危害性和違反社會良好秩序的性質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對盜竊罪和搶劫罪的處罰亦不一樣。由於搶劫中涉及使用暴力,且在他人知悉下仍作出有關行為,過程中更可能使他人受到身體傷害。因此,有關行為在破壞社會安定性與和諧的性質上,相對盜竊行為嚴重。按照法律規定,搶劫罪最高可被判監八年;若涉及嚴重的人身傷害或生命危險等,則最高可達十五年徒刑。盜竊罪,雖然其行為隱藏性大,只是在他人不發覺的情況下取去財物,然而,這些行為也是法律和良好社會所不容許的。根據法律規定,盜竊罪最高可處以三年徒刑;若屬加重盜竊情節者,按不同情況則最高可處以五年徒刑(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甚至十年徒刑的處罰(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

臨近佳節,歡聚暢遊和購物消遣之時,亦需加緊留意證件和財物安全,絕 不能掉以輕心,以免給賊人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