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七】淺談刑事紀錄證明

學子嚐法淺談刑事紀錄證明()

 -未成年人的特別制度 談到未成年人的刑事紀錄,究竟未成年人會否同樣具有刑事紀錄?在這裡我

們不得不談及青少年違法的後果和本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 一直以來,關於青少年的犯罪都是社會比較關注的問題,由於他們年紀較輕、

心智尚未成熟,對自己的行為明顯缺乏判斷能力,加上可能受到不法分子的利誘, 因此較容易作出違法行為。

 

這問題的關鍵在於分析其刑事歸責年齡,刑事歸責年齡無疑是指法律規定的 行爲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法定年齡;在法理上,刑事歸責年齡有兩層意義, 一是規定行爲人是否負刑事責任年齡界限;二是規定如何負刑事責任。

  1. 中國現行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爲滿十四周歲,“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 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 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 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敎;在必要 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敎養。”
  2. 台灣地區則有如此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爲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 歲人之行爲,得減輕其刑。
  3. 香港刑法規定“七歲以下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七歲至十四歲是相對沒 有責任能力的人,十四歲以上才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人。”

 

從澳門刑法的角度來說,未滿十六歲的人不可歸責,即免除刑事責任,即使 觸犯法律亦不能稱作“罪犯”,他們都是未成年者,未能負上刑事責任,故衹可 稱作“犯事者”,但不代表相關違法行為不受處罰,即犯事者仍會受到相關的制 度監管,然而,對於不同年齡層的青少年作出違法行為時,所適用的制度及措施 是有差異的,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一.對十二歲至十六歲違法青少年如作出法律所規定的犯罪(1 例如:盜竊、傷人)

或輕微違反(例如:無牌駕駛等)的行為,則適用第 2/2007 號法律《違法青 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此制度有八種措施,分別是(1)警方警誡;(2)司法 訓誡;(3)復和;(4)遵守行為守則;(5)社會服務令;(6)感化令;(7) 入住短期宿舍;(8)收容(判入少年感化院); 其中,最嚴厲的措施無疑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剝奪其自由。此外,值得一

提的是上述八種措施僅只是警方警誡屬非司法介入的,其餘的措施均需司法介入,

即會由法官去考慮違法青少年所犯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人格、過往的行為,從 而選擇上述最適合的措施。

 

二.至於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則適用第65/99/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護制度” 中的一般措施,是對於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因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輕微違反 或行政違法的行為而適用的措施,該措施包括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 社會及心理教育方面的輔助;把未成年人交託給一個被認為有能力照顧他們 的個人、家庭或兒童院舍照顧,並接受社會工作局派員輔助等2,因此,不論 任何年齡的人士,若作出違法行為,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故此,在刑事紀錄檔案中,亦具有一個專門爲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開設 的檔案庫,這個檔案庫具有獨立性,與一般成年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檔案庫不同, 主要收存法院對違法少年採取的措施及其他相關的決定,當中清晰地載明了所有 科處、中止、改變或終止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之教育制度措施之裁判,這些均 會作為未成年人之特別紀錄,但勸告之裁判除外3。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特別紀錄在其未滿十六歲前是相對保密的,不是任何 機構都可以擁有查閱權,僅可由法定代理人、具保護未成年人權限的法院及負責 罪犯重返社會的部門依法作出申請後方得發出該等紀錄之證明書,有關個體(包 括被記錄人本身)不得申請未成年人的特別紀錄證明書,再者,根據第 27/96/M 號法令第五章未成年人之特別紀錄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如當事人已滿二十一歲, 所有在未成年人之特別紀錄中之裁判則全部取消;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發出 該紀錄之證明書。

 

總而言之,世界各地對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取向,主要以保護及復康輔導 爲主,對違法青少年的矯治模式亦因各地文化而異,但採用懲罰處分者爲極少數, 本澳的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模式也在世界主流當中,不但在處理青少年違法時 儘量採用簡化司法程序,同時亦運用社區資源使違法的青少年早日適應及重返社 會,故此,在我們的《刑法典》中亦不難發現這些特色,除了第十八條所載“未 滿十六歲之人,不可歸責”之外,還有第六十六條關於十八歲以下的人士刑罰之 特別減輕規定等法律條文,這些也體現了本澳刑事司法制度對青少年所持有的保 護態度。

因此,不管對違法青少年採用何種措施,最終目的還是讓他們能夠從錯誤中成 長,從而矯正陋習、給予輔導及再敎育的機會,盡可能減低外界對他們的不良標籤, 鼓勵其改過自新、重返社會,培養出正確的人生價值觀,以免日後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