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十七】口頭協議也有法律效力嗎?

在日常生活當中,總會許下一些承諾,而且只是口頭說出來,沒有白紙黑紙寫下來。那麼,這樣的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同學們可能經常會在電

視、電影上聽到“口頭承諾也具有法律效力”,到底是真還是假的呢?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並非所有行為都受到法律約束。只有雙方當事人都認為具有法律重要性以及帶來利益的行為,才會在雙方之間建立法律關係,從而作出相應的法律調整。

日常生活中大量出現的“禮儀行為”並不是法律規範的對象,譬如:朋友之間約定周末唱K;約定中午共聚午膳;承諾放學後載同學仔一程等等。一般而言,這類行為沒有創設法律效果的目的,因此,法律不會介入這類關係。如果雙方對於所作的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禮儀行為存有爭議,則由主張是法律行為的一方負上舉證責任。

相反,有一類行為,一般而言是受到法律約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法律介入,即是彼等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稱為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例如:校運會中的選手打賭一場體育比賽,這樣單純只是一場遊戲,雙方沒有想過法律介入該場打賭,即使敗方不履行當初的承諾,勝方從來沒有想過要提訴。如果對這類行為的定義存有爭議,則由主張屬於君子協定的一方負上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只有當事人有產生法律效果的意圖,即有意通過法律途徑而產生效果,而且為當事人帶來利益的行為,屬於法律行為,從而才有必要討論口頭協議能否產生法律效果。

在生活中存在著大量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是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作出,例如:買賣、搭巴士、簽訂勞動合同、租一間屋等。在買賣中,賣方為了取得價金而出售一物,買方為了取得一物而給予價金;因此,在法律世界中,雙方達成合意,即“你情我願”就已經訂立了買賣合同,並且把物的所有權從出賣人移轉予買受人。

事實上,達成一項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取決於任何形式,即是只須以口頭便可作成。但是,有些法律行為,為著保障交易制度的安全,使雙方當事人更深思熟慮,使到法律行為更為莊嚴等理由,法律可以設定某一形式要求,例如:買賣不動產(例如單位、車位、土地)須以公證書的方式作出;與未成年人訂定勞動合同須以書面方式作出;租賃不動產須以書面訂定,並且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可以說,在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的情況下,口頭協議都是有效的,可產生法律效力。例如:僱主與成年僱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承諾每個月給予交通費1500元,但是該筆交通費沒有載入合同內,這樣,由於法律沒有要求與成年人訂定的勞動合同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因此,該口頭協議也屬於有效。

當然,在證據效力上,口頭協議很難舉證,比不上以書面方式“白紙黑字”清楚地寫下來,讓雙方都清楚自身的權利、義務,甚至乎有必要時可以在訂立合同時一併認筆跡,於公證署認筆跡,每個簽名只需澳門幣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