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未成年人沒有足夠的經驗及能力處理自身的人身事務以及管理個人的財產。因此,原則上,未滿十八歲者,沒有親身作出法律行為的能力,在法律上稱為欠缺“行為能力”,例如:不可以自行開銀行戶口、不可以擅自賣出屬其所有的物業。
儘管未成年人沒有“行為能力”,但是未成年人仍可享有權利以及承擔義務,這樣的能力稱為“權利能力”。只是須透過親權予以彌補,由父母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事務以及管理其財產。因此,父母可以為其未成年子女開辦銀行戶口、未成年人可以繼承遺產並且由其父母代為管理。
即便未成年人欠缺“行為能力”的狀況得透過其父母予以彌補,但為保護未成年人,有幾種情況是未成年人的能力受到限制,從而父母不能代理其子女以作出該等行為。包括:未滿16歲不得結婚及認領、未成年人不得訂立遺囑。
然而,有一項例外的情況,考慮到16歲具有訂立勞動合同能力,也有性自決權(但現行制度保障未滿18歲的性工作者,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構成犯罪),倘若已滿16歲、但不足18歲的未成年人結婚,則解除親權,效果上就會被視為等同於成年人,即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相關條文請參閱:《民法典》111º,112º,113º/1,120º,121º,1478º,1479ºa),1705º/1,
2026º/a、《勞動關係法》15º以及《刑法典》169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