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簡稱“澳門學聯”,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Geral de Estudantes Chong W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udents of Macau”(以下稱本會)。
  2.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亞利鴉架街9號容永大廈1樓AB,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發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團結學界,參與社會,服務社會,舉辦有益青少年學生身心之活動。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屬本澳大學、專科學校、中學、小學之學生會或與學生關係密切之組織,認同本會章程,填妥確認表格,申請加入本會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凡就讀於本澳大學、專科學校、函授學校、中學及小學一年級或以上之學生,以及就讀於澳門以外地區的大學、專科學校、函授學校、中學及小學一年級或以上之澳門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 入會時一次性繳交五學年會費者或入會達二學年及之後一次性繳交五學年會費者,即成為永久會員。
  4.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推進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5. 入會達二十五年之永久會員將成為榮譽會員,並需往本會辦理榮譽會員證。榮譽會員繼續享有會員權利,但年齡達四十五歲或以上之永久會員不具備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包括:

1)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5)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包括: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常務委員會所訂定之會費。(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外)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超過有效期仍未續會之會員,則成為無效會員。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監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可由監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並提請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三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1.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一屆,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一位大會主席、若干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接管。
  4. 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和修改、解釋本會章程;

2)任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6)設立秘書處並聘請秘書處人員,包括秘書長一人和副秘書長若干人;並可建議秘書處的職權範圍,秘書處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7)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8)處理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就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提起之上訴;

9)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權限

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負責統籌常務委員會的日常運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於會議八天前透過掛號信給予會員通知,通知上必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4.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5.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6.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

  1. 常務委員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2. 常務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會員大會副主席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及委員會代表組成,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兼任委員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
  3. 常務委員會秘書由會員大會秘書擔任,但其不具有投票權。
  4. 財務長由常務委員會任免。
  5. 召集會議及運作

1)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及主持,需全體委員半數或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主席須宣佈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委員。

2)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並須於召開前通知副主席及所有委員。

3)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4)委員倘未能出席會議,應委任其所屬機關的一名成員代其出席會議。

6.權限

1) 除第九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8)項之權限為會員大會專屬外,第九條其餘所指的權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亦屬常務委員會權限。

2)常務委員會亦具有以下的權限:

  1. 理事會或監事會制定與法律、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相抵觸的規則和決定時,將其發還予理事會或監事會重議而使其失效;
  2. 討論和議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入會之申請;
  3. 審核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產生及其選舉的正當性;
  4. 處理對理事會、監事會、專責委員會及工作組的決定所提起之上訴;
  5. 議決成立專責委員會和工作組,並任免有關委員;
  6. 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項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由有關機關或委員會跟進處理;
  7. 制定會員之會費;
  8. 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3款之處分權;
  9. 通過邀請社會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10.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最少由37人組成,但總人數需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在讀學生會員中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2. 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每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部員若干人。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
  3. 理事會中設立由正、副理事長、正、副部長組成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處理由理事會授權之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2)執行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4)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5)接受入會申請並報常務委員會審議;

6)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7)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及常務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兩位常務委員會決議的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其中一人必須為理事長或其代理人,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理事長或經常務委員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若干位副監事長。
  2. 監事會具有以下權限:

1)履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負責監察理事會及其常務理事會之運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5)制定本會的內部規章草案,并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6)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1.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十八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及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團體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交會費,個人會員每學年需繳交會費。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需繳交會費。
  3. 每年繳交之學年會費有效期至該學年六月三十日。
  4.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九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常務委員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列明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