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學子嚐法—從法律角度看青少年援交(十四歲以下的情況)。
二、14至16歲,這個年齡層的青少年,儘管心智較為成熟,但每個青年人身心發展的歷程、對性方面認識的程度都不盡相同,從而不意味著這個階段的青少年都清楚明白性行為的意義及影響。因此,法律把成年人與14-16歲的青少年發生性行為(即使是青少年自願進行)劃分為兩類情況:
1.第一類是對性有經驗的青少年,法律承認該等青少年對性的抉擇,因 其清楚性行為的意義從而有條件表達出了解情況的自願 -“真正的” 的自願。
2.第二類青少年對性沒有經驗,即使自願發生性行為,也不清晰行為意義、影響及後果,從而成年人不應與其發生性行為,否則可構成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刑罰為四年。
對性是否有經驗,以往認為的標準是未成年人是否為處男/女。然而,現時的立法者已摒棄上述刻板的標準。
從沒有發生過性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是童年時經常跟父母出入於夜總會等夜場,因而清楚性行為的意義及影響。
相反,曾經發生多次性行為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沒有從中思慮、反思該行為的意義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