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及携帶肉類、海鮮類過關是違法行爲,但現行制度對於居民攜帶蔬菜類食材卻有著不同的規定,如果僅供自用而手提或者使用行李攜帶入境,則在食用蔬菜或者食用水果的重量不超過1千克(即是一公斤)的情況下,就毌須辦理任何申報手續,可以攜帶入境 (見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條以及附件1)。
為什麼法律對攜帶“肉類、海鮮類”與“蔬果類”食材的入境者有著不一樣的規定?
無庸諱言,前者除了較易腐爛、變壞外,更有可能在養殖過程中注射大量激素、化學物質,令人擔憂的是那些化學物質並不符合可食用的安全標準;再者,該等激素、化學物質不能透過浸泡、高溫而得以消除。因此,對“肉類、海鮮類”進行嚴格的把關有著舉足輕重的重要性。即使表面上看來攜帶的數量僅供個人自用,但是為了防止該類食材流入市場,避免“水貨客”以“螞蟻搬家”的方式湧入,以保障市民的健康。
至於“蔬果類”食材,居民習慣通過洗浸工序清理蔬菜上的農藥,至少可以把蔬菜當中的“水溶性”農藥去掉。
因此,兩類進口食材存有的危險程度不同,針對風險較高的食材,採取的預防措施較為嚴格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