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與鄰埠針對“報假案”均有不盡相同的規定及處罰,我們先針對不同地區的法制進行若干比較並分析。
澳門對“報假案”如何處罰?
“報假案”在澳門是屬刑事罪行,澳門《刑法典》中規定了誣告罪和虛構犯罪,前者是指針對特定之人的誣告,後者是指無誣告對象的單純虛構犯罪。原則上,分別只是有或沒有針對特定之人,但足以影響刑罰的幅度。
以誣告罪為例,是指意圖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針對特定之人,且明知所歸責之事實屬虛假,而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的行爲,其特徵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針對特定之人,明知所歸責之事屬虛假,而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作出輕微違反或紀律違反,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作出輕微違反或紀律違反的行爲。
誣告罪與虛構犯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即祇要已滿十六歲的自然人,且具有正常的刑事責任能力,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在主觀方面均是“故意”才構成該罪,即必須具有意圖促使訴訟程序被提起的目的,故過失並不構成本罪。
如何判斷是不是“報假案”?
澳門《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條“誣告罪”及第三百三十條“虛構犯罪”所指的都是明知不是犯罪,卻有意去告發才算犯法,會受到刑法制裁,但如有合理理由證實行為是出自本人的理解錯誤,是不會受刑法制裁的。
由於市民大眾向司法機關等檢舉罪案時,可能難以明確判斷有關行為是否違法,又或者該行為最後被確認為非犯罪行為,但根據這些線索警方可能會揭發出其他的罪行,又或者因此而阻止了某些犯罪行為的發生。
事實上,刑事偵查是一項複雜的、需要作廣泛調查取證的工作,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得到市民的協助,積極、主動地舉報有關犯罪的資料,就可節省警方的偵查時間,過往亦有不少案件,由於得到市民的協助及提供線索而順利偵破,因為了解案件發生過程某一階段的具體細節,而這些細節可能就是破案的關鍵,如果能及時舉報,受害人的生命、財產就可能免遭損害。
因此,只要不是無中生有或惡作劇的,澳門的司法機構都會樂於聽取的。
誣告罪的處罰根據澳門刑法第329條的規定,誣告他人實施犯罪或作出輕微違反等行為的處罰是不同的,可以分為:
如果誣告他人實施犯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若以呈交或更改證據方法,又或使用使證據失去作用的方法誣告的,則處最高五年徒刑;
如果誣告他人作出輕微違反或紀律違反,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若以呈交或更改證據方法,又或使用使證據失去作用的方法誣告的,則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如何還受害者一個清白
若誣告人令到其被判監禁的話,誣告人會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同時受害人亦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要求誣告人進行精神賠償,並可以同時要求法院公開誣告人的判決,讓公眾知悉該等事實,還被誣告人(受害者)一個清白。所謂“害人終害己”,誣告他人,終究要身陷牢獄,可謂自食其果呢!
須要注意的是,誣告罪的成立與否,與被誣告人實際上有沒有被處罰是無關係的,即儘管被誣告的人最終沒有為此受到處罰,但作出誣告行為的人仍會被控以誣告罪,因為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向當局所講的事實是虛構,亦知道被誣告人會因此而受處罰,而他仍決意作出這個行為,便會構成誣告罪。
香港對“報假案”如何處罰?
根據香港《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4條,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控方須證明有人明知地及主動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目的是誤導警務人員,符合這三個原則,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此外,232章第63條,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其中任何人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申言之,就是任何人在明知的情況下提供虛假資料,其目的是想誤導警務人員,若成功誤導的話,則會符合上述罪狀,因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才可以構成犯罪:
一、任何人在明知的情況下
二、提供虛假資料
三、目的是想誤導個警務人員
按照香港司法實務的若干例子,除了以上三個構成要件外,還有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成功誤導警務人員,警務人員必須被誤導而展開了相關的調查,從而最終浪費了警力,這是一個決定是否符合上述罪狀的關鍵因素,相反,若警務人員最終沒有被誤導,則相關控罪並不成立。
港澳地區處理“報假案”的若干分別:
在澳門,“報假案”(無論是誣告罪或虛構犯罪)均規範在《刑法典》,按其性質屬刑事犯罪,若沒有針對特定之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若有針對特定之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另一方面,香港僅在《警隊條例》,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若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則可被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可見,兩者都是因“被成功誤導”後,令到警務人員被蒙騙而展開了相關的調查才構成此罪,但是,澳門《刑法典》對“報假案”的整體配套更全面,因為立法者更在同一條文考慮到受害人因誣告而被判有罪的情況(視乎嚴重性均有不同的刑期),必須明白的是令一個清白的人背負罪名的罪過性無疑比起浪費警力的大得多,因此這個分別亦反映在刑罰方面,故澳門《刑法典》不僅對誣告人的處罰更重、阻嚇力更強外,更對受害人的保護更全面,包括公開誣告人的判決,讓公眾知悉該等事實,還受害者一個清白,可見,澳門《刑法典》的涵蓋面更廣。
詳請參相關條文:
香港《警隊條例》
第232章第63條
《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澳門《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條
(誣告)
一、意圖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針對特定之人,且明知所歸責之事屬虛
假,而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如該行為係不實歸責該人作出輕微違反或紀律違犯者,行為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三、如行為人所採用之手段,係呈交或更改證據方法,又或使之失去作用者:
a)屬第一款之情況,處最高五年徒刑;
b)屬第二款之情況,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四、如因該事實引致被害人被剝奪自由,行為人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五、應被害人之聲請,法院須依據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命令,讓公眾知悉該有罪判決。
澳門《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虛構犯罪)
一、在無將犯罪歸責於特定之人下,向有權限當局檢舉犯罪,或使有權限當局懷疑有人實施犯罪,而明知該犯罪並無發生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如該事實涉及輕微違反或紀律上之不法行為,行為人科最高六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