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二十五】親權是甚麼?

父母行使親權,以處理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事務以及財產事項。然而,儘管字面上是一項“權利或者權力”,但親權本身也包括一些義務,父母的親權實質由權力及義務所構成。

權力是指父母可以為其子女選擇姓名、糾正子女的偏差行為、管理子女的財產等。相反,子女應服從父母,但是父母需要因應子女的成熟程度而給予自主的空間,並且聆聽及考慮子女的意見。例如:子女在幼稚園時,父母未必會聽取子女的意見,但當升上小學時,就應該考慮子女對就讀學校的意見,而升上中學時,就更應充分考慮子女對心儀學校的選擇,從而作出對子女最為有益的決定。

另一方面,父母行使的親權也是一種義務,應本著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依歸,而且其不是一般的權力,父母不得放棄親權,即便被禁止行使親權,也絕不免除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

概括而言,父母對子女互相負有尊重、幫助及扶持的義務。尊重義務可以體現於“父慈子孝”,例如:子女在選擇學校的問題上、飲食習慣等方面,通過多溝通、耐心聆聽、積極表達自己的想法,很多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至於教育方面,法律規定家長有義務為年齡介乎5至15歲的兒童辦理註冊,倘若已經完成初中三年級,則該義務便終止。然而,如果未成年子女有意繼續升學,則父母有義務供子女讀書,直至正常完成有關學業為止,即是一般而言,父母有義務在經濟能力範圍內(譬如:經濟條件不太充裕,即使不可能送子女至美、加地區,也應該及一般可以供養子女在本澳就讀),供子女讀書直到大學畢業為止。

最後,如果子女在讀書期間已有兼職工作,從而有一定的收入,則父母負上的扶養義務也相應地減輕。

相關條文請參閱:《家庭組織綱要法》第7條第1款、《第42/99/M號法令》第3條第1款、《民法典》1729º/1,1730º/1,1733º,1734º,1735º,1737º,1771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