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諮委】阮舒淇:促正視路氹行人違法過馬路現象

交通安全,全民有責。作為道路使用者,行人和駕駛者均需遵守相應法規。近日從新聞及網上平台得知有不少行人亂過馬路,更因此導致嚴重交通意外發生,情況值得關注。

本人留意到,位於路氹的蓮花海濱大馬路為行人亂過馬路的其中一個黑點。在圖片所示路段,常有行人直接橫過馬路,對行人本身和駕駛者構成安全風險。另一方面,環顧該路段可發現行人過路設備缺乏,行人若要到對面往往需走一段距離。

按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70條第5款規定,若在50公尺距離內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而行人不使用,執法人員可對有關人士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據治安警公佈今年截至三月的數據顯示,行人違法過馬路412宗,增46%,可見行人正確過馬路意識有待提高。為此,針對上述蓮花海濱大馬路的情況,本人有以下建議:

一、增行人過路設施以保安全。建議適時審視該路段是否有足夠的行人過路設施,若有工程,可以設立臨時斑馬線;

二、設立提示牌提醒行人使用適當的方式過馬路。該路段車流急且多,亂過馬路的現象對行人及駕駛者來說均是極大的危險。建議設立提示牌,提示行人亂過馬路可被罰款,盡量減低過馬路亂象再次出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