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 和司法體制,經濟上自成一體,財政和稅收自主管理,最能夠體現的是可 以“中國澳門”的名義來參與國際會議。因此,如果沒有一個牢固而深厚 的國家認同觀感,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管治權就不能有效結合, 中央的憲制權威和憲制權力就會受到挑戰和質疑,各種分離乃至獨立的思 想就容易滋生,故此,有必要提高澳門公民,尤其是立法會議員對國家的 認同,確保其對所歸屬的國家的正確認知、評價和情感。現代國際法理論 認為,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個:即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一定的政權 組織和主權,因此,居民對於其所在國家的強烈認同感,是構成一個國家 得以穩定存在和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 1993 年 3 月 31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通過的決定,以及於 1999 年 4 月 10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 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 議員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其他條件。
有必要強調的是,在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已明確規定這要件, 申言之,相關規定已經年累月,因此,並不是一項新增規定。現僅透過修 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時機,除了進一步完善早已存在的 機制外,亦進一步排除在選舉前或選舉過程中出現違反基本法、危害國家 統一及安全的不法行為,務求在預防及排除分裂國家的言論及活動方面作 出更全面的規範,以正視聽,這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 六條加入第八款的原因,亦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應有之義。
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全票 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條的解釋》。 在被通過的釋法文本中提及:“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 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是次人大釋法無疑對澳門具指導作用。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持澳門 長期繁榮穩定,澳門必須堅持“一國兩制”以及擁有愛國愛澳的隊伍,故 此,特區政府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六 條加入第八款的規定,如下:
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 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
上述法案已於上週五於立法會經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後獲得通過。
透過這些規定,如候選人在參選前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及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則不可以參選; 如參選期間作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不效 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將喪失候選人資格;如當選後 作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不效忠中華人民 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則可根據第 3/2000 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 及議員章程》第十九條(四)違反議員誓言的規定使其喪失資格。
最後,有關違反聲明書的標準問題,聲明書上訂定的兩個標準均是客 觀標準,前提是必須要有事實證明,從而構成客觀的事實,再者,如果在 認定事實上有爭議,最終亦可透過司法訴訟解決,以確保依法、公平的裁 決。
我們認為愛國愛澳是澳門的核心價值,有望學子們不遺餘力讓愛國愛 澳代代傳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