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暑期工問題已是老生常談的一個話題,在談及暑期工應注意的事項前,先討論一下這個“暑期工”到底是勞動合同還是提供勞務合同亦十分重要,這直接影響到是否受到《勞動關係法》的規管。
因為,值得留意的是,只有勞動關係才受到《勞動關係法》規管。如果只是提供勞務合同,就不會受到該法律的規管。有時僱主以提供勞務合同為名,以規避《勞動關係法》,從而剝削了僱員權利,在此,不妨礙以上述提及“只問工作,不問成果”、“法律從屬性”等標準來判斷一份合同,到底是勞動合同還是提供勞務合同。毫無疑問,只有面對一段勞動關係,才須討論兼職工作衍生的法律問題。如果是提供勞務合同,就不會遇到兼職的問題。
那麼,兼職勞動關係中的僱員是否受惠於《勞動關係法》? 在離職時,應否遵守《勞動關係法》以基本報酬作為基準而計算離職保償?首先,《勞動關係法》明確規定非全職合同受到特別法規管,似乎立法者有意排除《勞動關係法》適用於兼職合同。
然而,由於兼職勞動關係與全職勞動關係在性質上無異,不同的只是工作時間,故倘若排除兼職僱員享有與工作時間毫無關係的基本權利,則沾有違反《基本法》第25條規定的平等原則之嫌!
再者,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仍沒有關於兼職勞動關係方面的規範,而兼職勞動關係是相對於一般的勞動關係的特別法,因此,應該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意味著當有特別法時,就適用特別法,相反,在未有特別法規之前,應該適用一般法。
綜上所述,沒有任何理由妨礙青少年以兼職方式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關係法》,從而保障同樣地處於弱勢的青少年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