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報導】被偷拍・有得告

live_tvAPO channel, 輕電視access_time2016-06-177,167 次總觀看

私人權益齊捍衛 裙底風光不可窺
澳門近日發生一宗小學男教師在學校內偷拍女學生裙底,事件備受社會大眾及相關團體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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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保障了澳門居民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偷拍這一行為­,毫無疑問對個人隱私及其一眾權益等造成嚴重侵害,故法律將該等行為定性為犯罪,並規­範在《刑法典》分則的第七章有關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中,然而,這一不法行為有可能­觸犯該章節中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侵入私人生活罪或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今次先和各位學子淺談一下何謂侵入私人生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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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私人生活罪,簡單而言,是指任何人未經同意下,以特定的意圖去侵入他人的私生活,­尤其係家庭生活或性生活之隱私,不法地並以不同方式獲取或洩露有關他人隱私的相關資料­。例如:一)截取、錄音取得、記錄、使用、傳送或洩露談話內容或電話通訊;或 二)獲取、以相機攝取、拍攝、記錄或洩露他人之肖像、或屬隱私之物件或空間之圖像;(­例如:使用小型飛機航空偷拍他人在家中的活動情況等) 三)偷窺在私人地方之人,或竊聽其說話;在這裡所指的私人地方僅需與個人隱私具有緊密­聯繫的特定範圍,不需要專屬私人擁有,僅需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予以使用(例如:服裝店的­更衣室)或 四) 洩露關於他人之私人生活或嚴重疾病之事實。然而,若將他人的嚴重病情(例如:具高度傳­染性的病毒)告知公共部門或衛生當局則不屬於侵入私人生活罪,因為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已針對上述第四點阻卻其不法性,故應以大眾利益(公共衛生)為依歸,相關不法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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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過往事例而言,澳門司法機關均以第一百八十六條(侵入私人生活罪)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將類似的不法行為(偷拍)入罪,表面上兩者罪成後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實質上前者所保護的法益是私人生活的隱私權,所錄的音­,所攝的像均與他人的私人生活有關聯,後者保護的法益僅包括一般的聲音及肖像,僅需違­背對方的意願下作出就能觸犯此罪。然而,同一個不法行為中,兩罪可以有相互重疊的地方­,故兩者存在犯罪的想像競合及補充性關係。
另外,在主觀要素方面,《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在規定及處罰侵入其私人生活罪時,不­僅使有關的可被處罰性取決於侵入他人私人生活的“特定意圖”,而且同時排除了或然故意­的可被處罰性;相反地,第一百九十一條僅適用一般規則,在主觀要素方面並沒有要求該“­特定意圖”,即以或然故意作出不法事實亦符合該罪狀的構成要素。此外,在特定的情況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不法性可援引《民法典》第八十條去阻卻其不法性。
再者,儘管上述偷拍片段僅供嫌犯個人觀看,並沒有作出散播及展示第三者,但這並不影響­構成該罪狀的要素,以既遂論處。
最後,根據同一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偷拍行為屬半公罪,若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向司法­機關作出檢舉(表示追究刑事責任),則司法機關便不能依法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相反,若­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追究,一經定罪,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並­須繳付相關的司法費及訴訟費用,還可能須向法務公庫作出捐獻。
在此呼籲諸位學子緊守道德觀念,培養良好的生命價值觀,因刑法往往僅是最後手段去糾正­這些不法行為,而個人的道德修養才可達致真正的社會正義,故切勿以身試法!

文/詞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