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推介】大學畢業生語言培訓利息補助計劃
1目的
鼓勵具專業所長的年輕人赴外地修讀語言培訓課程,提升其語言運用能力,拓闊視野,配合本澳社會發展的需要。
2申請條件
申請人的資格及其修讀的課程須符合以下條件
2.1 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45 周歲或以下,且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2.2 在本澳的高等院校或中學累計連續就讀不少於 3 年;
2.3 參與由指定國家或地區獲當地政府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開辦之語言培訓 課程(學位課程除外),詳見第 3.3 點;
2.4 須於取得學士學位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修讀;
2.5 修讀的課程須為面授形式;
2.6 課程為期不多於 24 個月,且普通話課程須不少於 6 個月,而葡語、英 語或其他語言課程則不少於 9 個月;
2.7 本計劃的受益人只能獲發一次補貼。
3資助形式
3.1 適用於參與本計劃的本地銀行(詳見第 14 點)批出之學習貸款,包 括:學費、基本生活費及往來當地之交通費用;
3.2 學習貸款由本地銀行根據其本身準則批出,而獲補助的年利率上限為 5 厘,並按息隨本減方式(即遞減息)計算;
3.3 受益人可獲利息補助的貸款額上限按修讀語言及課程期間而定,詳見下表:
3.4 高教辦於完成審批後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受益人發放利息補助,按月 發放課程期間每月利息的 70%予受益人,而補助餘額會在受益人完成課 程及提交證明文件後發放;
3.5 利息補助期數會視乎課程期間而定,最長補助期為 24 個月;
3.6 利息補助不包括受益人因拖欠還款或其他原因而多付的罰息或罰款。
4申請方式
4.1 於申請期內經高教辦網上系統填報申請資料及上載以下文件:
a. 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b. 由畢業院校發出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明文件副本;
c. 由開辦機構發出的課程簡介i;
4.2 為著申請所需,申請人還須通過銀行辦理申請學習貸款手續,再由銀行 將批核結果及貸款資料送交高教辦作利息補助之審批;
4.3 申請人得配合審批需要,於高教辦指定的期間內補充相應文件。
5 評審準則
高教辦會按照以下準則,評定申請個案是否符合發放條件:
5.1 申請人符合第 2.1、2.2 及 2.7 點的條件;
5.2 就讀之課程及其開辦機構符合第 2.3、2.4、2.5 及 2.6 點的條件;
5.3 提交的文件及填報資料符合第 5.2 點的規定。
6 評審結果
6.1 高教辦將在收到銀行的貸款批核資料後,對申請個案進行審批工作,並在確認申請人資料齊備無誤之月的最後一日起計 30 日內作出通知;
6.2 高教辦會為受益人設立網上賬戶,以供其查閱發放記錄。
7 受益人義務
7.1 倘修讀情況有任何改變,應以書面方式立即通知高教辦;
7.2 按既定的還款條件向銀行依時償還應繳之利息和本金;
7.3 須於課程開始起計 45 日內,經網上系統向高教辦提交在學證明文件;
7.4 須在課程結束起計 45 日內,經網上系統向高教辦提交完成課程的證明 文件。
8 補助發放
經高教辦核實的利息補助,將按月透過相關銀行轉賬至受益人指定的賬戶內。
9 兼收
受益人不可收取其他公共部門具延續性的獎學金或助學金,但其他機構透過就讀學校或學校本身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或學費減免除外。
10 補助終止
受益人在以下情況將被取消補助資格,並將不獲發放餘下利息的補助:
10.1 未有按規定履行受益人義務;
10.2 因拖欠銀行還款,或有關貸款被列為壞賬,或不可收回的貸款;10.3 休學、停學、退學或終止就讀課程。
11 補助撤銷
倘被證實存在提供虛假聲明或遺漏重要事實的情況,高教辦可撤銷有關補 助,受益人應依法歸還所有收取的款項,且不妨礙高教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的權利。
12 解釋權及決定權
12.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高教辦保留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2.2 本章程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其發放條款亦適用於仍在補助階段 的受益人。
13 查詢
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
(入口位於果亞街105號) 電話:8396 9201 / 8396 9345
電郵:[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s://www.gaes.gov.mo/juros
14合作銀行名單
活動開始
04 / 09
活動完結
07 / 01
【推介】大學畢業生語言培訓利息補助計劃
焦點活動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