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十九】親疏兄弟齊繼承,手足之情有遠近

常言道:兄弟如手足,比喻兄弟之間感情深厚、兄友弟恭。那麼,兄弟姐妹之間出現的繼承問題,法律是怎樣處理的呢 ? 同父同母的兄弟與其他兄弟之間的繼承,有特別規定嗎? 甚至外甥或者姪仔/女有可能享有繼承權嗎?

眾所周知,被繼承人可以訂立遺囑處分遺產的歸屬,因此,視乎被繼承人有否繕立遺囑而決定兄弟姐妹,甚至乎外甥或者姪仔/女有否繼承資格。

然而,即使遺囑內列明遺囑人的兄弟姐妹具有繼承資格,也不表示兄弟姐妹必然取得整份遺產。

倘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或者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法律,將彼等定性為特留份繼承人,認為這類親人應受到特別的保障,因此,視乎特留份的身份及人數而定,遺產中有一部份的份額是不能透過遺囑處分,至少為四分之一(舉例:有一個爺爺)、至多為一半(舉例:有一個配偶及一名子女)。

如果有特留份繼承人的情況下,即使遺囑人指定兄弟姐妹為繼承人,該等兄弟姐妹亦只能取得扣除特留份餘下的部份,舉例:遺囑人死亡時留下一名配偶及一名子女,則兄弟姐妹只能取得一半遺產。

相反,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則兄弟姐妹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獲賦予繼承資格:

被繼承人死亡時既沒有上述特留份繼承人,也沒有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即是沒有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實,而且維持了至少四年),則適用依法繼承的規則,賦權予兄弟姐妹。

在上述的情況中,即便繼承人是兄弟姐妹,倘若有超過一個兄弟姐妹,就要視乎是否為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試想像:一個被繼承人有三個兄弟姐妹,則如果彼等四人是同父同母,則三名兄弟姐妹就平均分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

然而,如果被繼承人的三個兄弟姐妹中,只有一個是同父同母(名為A),其餘兩人(名為B及C)可以是同父異母或者是同母異父,那麼,出於常理應照顧或關懷更親的兄弟,則每名同父同母可享有比每名其他兄弟(同父異母或者是同母異父)多出一倍的繼承份額。

舉例:被繼承人遺留下800萬的遺產,則同父同母的A可以享有400萬、而B及C各人可以取得200萬元。

此外,假如被繼承人只剩下二個兄弟(名為A及B),另有一個兄長(名為C)已先於被繼承人去世,倘若C有子女,被繼承人給予C的繼承份額就會由C的子女繼承過來,稱為代位繼承。

或者縱使被繼承人有三名兄弟(A、B及C),但是C拋棄繼承,則C的子女同樣享有代位繼承權。

相反,在被繼承人只剩下二個兄弟(名為A及B),另有一個兄長(名為C)已先於被繼承人去世的情況下,倘若C已沒有子女,則被繼承人給予C的繼承份額就會由A以及B平分,稱為增添。

最後,值得留意的是,兄弟姐妹之間繼承彼等父母親的遺產,不論是私生子、還是非私生子,基於平等原則,繼承父母親的份額是均等,須按人頭平均除開來,故不會出現上文提及繼承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的遺產時,可分得較之其他兄弟(非同父同母)多出一倍的情況。

 

本文的條文見:《民法典》1649º、1880º/1、1977º/2、1978º、1971º、1973º/1、1987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