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十三】非本地居民犯罪,是否可以簽署缺席審判的聲明,接著走人? (上)

正如各位同學仔也知道,外地旅客入境澳門的數量持續高企,當中不乏圖謀作案犯罪的非澳門居民,因而對本地區的治安及社會秩序構成一定程度的威脅及影響。

今次我們一起看看,一個外地人從作案、被拘捕、到被控告乃至接受審判,當中的過程與澳門居民一樣的嗎?

外地人可以涉及不同類型的犯罪,較常見的有盜竊、搶劫、詐騙等財產類型的犯罪,當然非法再入境、使用偽造文件罪、賭博高利貸、販毒等也不在少數。

警方拘捕嫌犯之後,必須在48小時內轉交至司法機關。如果較為輕微,則檢察院對嫌犯進行訊問後,作出身份及居所書錄(即是登記相關個人資料),隨後無須交至刑事起訴法庭。

然而,如果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例如:禁止離境、羈押等。則必須交至預審法官,以便作出首次司法訊問及決定是否採取檢察院建議的強制措施,過程中嫌犯會得到辯護人的協助,而法官會聽取嫌犯的說法及控、辯雙方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根據我們澳門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庭作出的判決確定之前,嫌犯都會被假定為無罪。因此,只有在符合法律嚴格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嫌犯逃走、破壞證據或者再次犯罪。

簡單而言,針對較嚴重的犯罪,才可以採取較嚴厲的強制措施(例如:羈押);而較輕微的犯罪,充其量只能採取較輕的強制措施(例如:禁止離境及定期報到)。

譬如:嫌犯涉嫌實施販毒罪,最高刑罰是十五年徒刑,因為罪行相當嚴重(超過八年),所以法律就推定應採取羈押措施,稱為“不可保釋的犯罪”(“Crime incaucionável”)。

再者,羈押的門檻是最高刑期超過三年的犯罪,屬於嚴重犯罪,即使不超越八年,但倘若控方的主張成立,法官就有條件對嫌犯採取羈押措施,例如上述提到的搶劫犯,最高刑期是八年,就有條件對其採取羈押。

相反,如果只是普通的盜竊罪、普通的詐騙罪,因最高刑期僅為三年,則不符合的羈押的前提,就不可以採取羈押措施。當然,不妨礙檢察院指控嫌犯一項較嚴重的盜竊罪,較為常見的是控方主張嫌犯以盜竊作為生活方式,從而構成加重盜竊罪,最高刑期為五年,因而使法官有條件對其採取羈押措施。

 

本文的條文見:《刑事訴訟法典》第128條、第129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86條、第188條、第193條、315º/2&3、338º/1(a);《刑法典》48º/5、第197條、211º/1、204º/1;《6/2004號法律》18º/1、第21條;《第17/2009號法律》 8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