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嚐法・其二十九】從法律角度看青少年援交(十六歲以上的情況)

接上文學子嚐法—從法律角度看青少年援交(十四至十六歲的情況)

 

三、從法律的整體性而言,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性自決權,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因該類年齡層的未成年人更為成熟,清楚性行為意義及影響。

原則上,法律不禁止該類未成年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且可以有結婚的能力,得在父母同意下與他人結婚。

然而,儘管如此,該類未成年人可能僅為錢財而與他人進行性交易,被利慾衝薰了理性的頭腦。因此,法律禁止與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者,否則構成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最高可科四年徒刑。

最後,如果提供房間者明知未成年人與他人進行性交易,仍向彼等出租或者借出空間;又或者父母明知自己子女未滿14歲但卻與他人進行性行為,且故意不阻止該行為發生,則可構成該犯罪的從犯。

 

澳門《刑法典》第二十六條,有關從犯的規定:

一、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以從犯處罰之。

二、科處於從犯之刑罰,為對正犯所規定之刑罰經特別減輕者。